弃狗虐狗要罚款!广州立法征求意见中

小佩宠物 2020-03-27 来源:未知

3月20日,广州人大发布了一份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小编读完意见稿内容整理了一些值得宠物行业参考的12个要点:

弃狗虐狗要罚款!广州立法征求意见中

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在市政府各机构职能划分上, 公安机关 主管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管理卫生处理单位无害化处理犬只尸体;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林业园林部门 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此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业务协同办理。

四、本市行政街辖区为 养犬严格管理区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 养犬一般管理区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此外,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或者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为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植入或安装电子身份标识。

五、 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其中,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对于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2000元罚款。

六、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并送犬只留验所,撤销养犬登记,收回犬牌。如有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被没收犬只、撤销养犬登记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八、对于 宠物医疗从业者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作为免疫点。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执业兽医不得提供犬只诊疗服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以及紧急救治的除外。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其中,免疫点应当为养犬人提供以下服务:

1)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记载、更新犬只和养犬人信息;

2)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3)为犬只植入或者安装电子身份标识;

4)协助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业务;

5)开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

九、对于 宠舍从业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对于违反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3)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4)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5)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

6)犬只饲养场(养殖小区)、犬只经营市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相关要求。

十、对于 宠物运输从业者 ,进行犬只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应当依法申报检疫。

十一、对于 宠物公益组织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但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十二、对于 宠物殡葬从业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不得拒收犬只尸体,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在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记载犬只尸体接收和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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